在香港办理离婚手续是只能通过香港家事法庭提出申请,在双方没有争执的情况下,法院会先发出暂准离婚判令。此判令发出六周之后,双方都没有异议,则会出具最终的绝对判令(相当于内地的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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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钟先生持有内地身份证,5年前有过一段婚史,与其前妻在香港登记的结婚及办理了离婚手续。去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现在的未婚妻姚小姐,两人相处得不错。前不久,姚小姐答应了钟先生的求婚,因姚小姐是香港居民,所以两人决定在香港登记结婚。两个人去婚姻登记处递交资料时,钟先生的内地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显示的是已婚的状态,故被要求需要回到内地派出所更改为“离异”的状态,只有变更了此状态,才能在香港再婚。
钟先生又急匆匆赶回老家去办理变更,但派出所对他递交的香港离婚绝对判令要求需要在香港办理公证加转递章之后才能使用。情急之下,钟先生在网上找到我们,了解情况后我们提供了公证样本给到钟先生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确认。在得到了确认之后,钟先生便当天把所需的公证资料寄出给到仁港永胜办理其公证书。
接下来给大家分享下香港离婚绝对判令公证用于在内地变更婚姻状态后,回香港办理再婚手续的全过程。
一、香港离婚绝对判令公证用于在内地变更婚姻状态所需资料:
二、香港离婚绝对判令公证用于在内地变更婚姻状态所需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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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跟仁港永胜确认信息并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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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把上述所需资料扫描件发给仁港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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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根据资料开始拟公证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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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人确认公证草稿后,亲自递交或邮寄上述资料到仁港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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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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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文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专用转递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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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理完成后,客人可选择自取或是邮寄公证书。
三、香港离婚绝对判令公证用于在内地变更婚姻状态所需时间:
四、香港离婚绝对判令公证样本用于在内地变更婚姻状态: